Analysis and Reflection on the Role of Information Literacy Education in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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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eived date: 2015-10-20

  Online published: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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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Ming , Wang Yugang . Analysis and Reflection on the Role of Information Literacy Education in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J]. Knowledge Management Forum, 2015 , 2015(4) : 59 -65 . DOI: 10.13266/j.issn.2095-5472.2015.04.008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目前正处在关键时期,即从过于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向注重实践技能培养转变。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建立,到统一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再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提出,在近20年的法学教育改革历程中,职业化因素日益增强。而实现法律职业化的核心是什么,或者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最应具备的元素是什么,至今仍是模糊的。
美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始终强调法律思维在培养法律人才中的决定性意义,并将信息素养教育中的方法论和法律学科的特点相结合,促进了法律思维的养成,带来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素养教育能否在中国的法学院中深入开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成功至关重要。

1 信息素养的界定

1974年,P.G. Zurkowski第一次讨论了信息素养(information literacy)的概念,认为“具有此项能力的人会利用各种信息资源解决问题”[1]。在20世纪70-90年代,美国学界对信息素养的界定更加全面,包括终身学习能力(lifelong learning)、批判性思维能力(critical thinking)和利用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problem solving)。198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认为“具有信息素养的人应该知道什么时候需要信息,并能够有效地找到、评价和利用信息”[2]。1998年,美国中小学图书馆员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chool Librarians,AASL)和教育交流和技术委员会(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al Communications and Technology, AECT)发布了《学生学习的信息素养标准》,将独立学习(independent learning)和社会责任纳入信息素养范畴[3]。
进入21世纪,信息素养被不断地赋予新的意义。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College & Research Libraries, ACRL)2000年发布了《高等教育信息素养能力标准》,确立了五大标准:确定所需信息的性质和范围;有效和高效地获取所需信息;批判地评价信息及其来源,并将所选择的信息纳入自身的知识储备;无论是个人还是团队,能够利用信息解决某个特定的问题;通晓信息利用相关的经济、法律和社会问题,获取和利用信息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4]。
2007年,AASL对信息素养的内涵作了进一步的扩大,并发布了《21世纪学习者标准》,强调了信息素养中信息、技术、可视、文本和数字几大要素,并将协同合作纳入信息素养[5]。
随着新技术和人文环境的变化,信息素养的内涵在全球不同地方和不同领域被不同的机构和学者重新加以界定,如数字素养、媒体素养、科研素养和元素养等。关于信息素养的不同提法,虽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其核心仍是对信息查找、获取、评价、理解和运用的能力,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批判性思维、解决问题、协同合作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一个具有信息素养的人能分辨何时需要信息、使用多种工具获取信息、通过批判性思考评估信息、吸收消化信息形成新知识,这就是人们作为一个活跃的学习分子,批判性地参与到自己所处世界的实践”[6]。
上述信息素养所界定的主要内容形成的体系,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能够适用于许多专业的领域。

2 从法学教育研究报告看信息素养教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的角色

ACRL 2000年发布的高等教育信息素养能力标准对美国信息素养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并在各学科得到广泛应用,法学领域也不例外。在过去二三十年间,美国陆续发表了几份关于本国法学教育的研究报告,报告在批判美国法学教育的同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其中很大部分的内容涉及到信息素养,如麦克特报告(MacCrate Report)、卡内基报告(Carnegie Report)以及《关于法律信息检索和法学方法的原则和标准》(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for Legal Research Competency)。

2.1 两大报告和一个标准的内容介绍

2.1.1 麦克特报告

1992年,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和律师职业分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s Section on Legal Education 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的一个特别工作组发布了一份关于法学教育和职业化发展“缩小差距”的报告(Law Schools and the Profession: Narrowing the Gap)[7],被非正式地称为“麦科特报告”,此名字来源于该工作组主席罗伯特·麦考特(Robert MacCtrate)。工作组由知名律师、法官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组成,该报告基于当时“美国法学教育和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一认识,认为法学院的教育不能很好地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二者理论上本应一致,而实际上是脱节的。
麦克特报告提出律师必须具备十大基本技能和4项职业道德规范,并对法学院的课程安排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麦克特报告旨在成为日后所有关于法学教育讨论参考的标杆或基准性的材料。事实证明,工作组和麦克特报告对其后20多年美国的法学教育改革确实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至今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及调整都能找得到麦克特报告的影子。
在麦克特报告重点强调的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中,有很多都和信息素养密不可分,比如通晓法律体系和制度,开展事实调查的方法,询问当事人、谈判、沟通和法庭辩论的技巧,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团队协作,遵循的道德规范和承担的社会责任,等等。
麦克特报告在法学教育领域发展和拓宽了信息素养的内涵。它强调了职业律师的必备技能,实际上也是法学教育中法学院学生必需的技能,如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以及法律文献与信息检索的能力。将法学研究的方法从书目教学(bibliographic instruction)发展到面向流程的模式(process-oriented model),这种教学模式教导学生使用全面的、综合的法律研究技能解决现实问题,比如确定研究计划、设计检索策略和分析法律信息等。

2.1.2 卡内基报告

卡内基研究中心2007年发表了 《培养律师——为法律职业而准备》(Educating Lawyers: Preparation for the Profession of Law)研究报告,报告从一个非常有趣的视角来审视职业发展,对法学教育的反思是作为对培养医学、法律、工程、神职人员等各种学科教育进行总体反思的一部分提出的。报告对美国法学教育的整体状况提出了警告,并强调过去美国法学教育改革只是单方面改革,建议法学院考虑一种综合的改革方式。报告强调法学教育应更关注实践经验教学,扩大诊所式教学,在实践环境中传授法学知识和训练职业技能,并指出法学院应确定相应目标并进行评估。报告还认为法学院对学生学习的评估不充分,且过度依赖高难度考试。对此报告建议法学教育应提升学生自我学习、自我了解、知识迁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报告进一步强调在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持续变化的大环境下,要使学生胜任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就应培养学生适应持续变化的能力。卡内基报告的评估对美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并引领了世界法学教育的风尚。

2.1.3 《关于法律信息检索和法学方法的原则和标准》

2013年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 AALL)在前述两大研究报告和2000年ACRL“高等教育信息素养能力标准”的基础上发表了《关于法律信息检索和法律方法的原则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的出台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专业(information professional)的发展在法律学术、律师、法官、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律研究中的渗透和影响;二是来自法律理论和实践领域的大量论著显示研究能力(research competency)直接关系到整个法律职业的有效和高效运转[8]。
《标准》指出许多论著或研究对法律界的研究能力进行质疑,总结了研究能力或信息能力不足的表现,比如从事法学学术和法律职业的人不能找到相关材料、无效(inefficient)的网上检索策略、不能归纳出一个问题或研究课题的基本事实或概念、缺乏评价信息有效性和权威性的技巧……[8]《标准》强调考虑到网络法律信息的激增、获取途径和方法的多样化、出错几率大而带来的高成本使得分析能力和其他研究能力变得尤其重要[8]。一个律师如果不能掌握网络信息检索技能,不能评价一条法律信息的有效性和可用性,将可能导致当事人败诉,或被冠以蔑视法庭罪论处。
《标准》指出:一个成功的法律研究者应该能够:①通晓基本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信息资源;②通过有效和高效的检索策略收集信息;③批判性地评估信息;④运用信息有效的解决特定的问题;⑤能够区分道德和非道德的信息利用方式,并了解与信息查找和使用相关的法律问题。
《标准》对美国法学领域的影响正如AALL所期望的,法学教育和实务部门都将法学研究能力作为本领域的必备技能并制定相关的实施措施,实践证明它确实起到了示范作用或者标准的作用。

2.2 信息素养教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的角色分析

2.2.1 信息素养和法律思维的关系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模式或过程,是“找出问题、寻找规则、分析和应用、得出结论”的过程,包括法律问题是什么、对此问题适用的规则是什么、规则适用的情况有哪些以及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法律思维贯穿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整个过程,将其比喻为法学教育、法学学术和法律职业的心脏或灵魂一点都不为过,因为它使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交叉成为可能。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法律思维是指导法学领域的一套方法论,而信息素养是对相关学科领域有普遍意义的方法论,二者是具体和一般的关系,互相依存、影响和补充。

2.2.2 信息素养教育与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育不谋而合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模式,案例和诊所式教学是法学教育采用的主要方法,信息素养所包含的技能或要素恰恰迎合了法学教育中案例和诊所式教学的需要。
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讲授法律分析能力的过程。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过去的案件所确立的原则对将来的案件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B.R. White曾说过,“律师、法律顾问或立法者,他们的法庭行为、法学论文、法律意见或者他们赞成的立法都往往根源于过去的案件……诉讼案件的结果一再地依赖于对过去案件的研究和再创造。法律顾问和出庭律师必须掌握分析过去案件和运用立法背景解释法律的能力”[9]。法学院的学生需要学习从案例中分析、推导出法律规则并将其运用到新的事实环境中,需要探求在不同的事实环境中如何区分同一类型的案件。在这种教学方法中,老师和学生共同探讨一个案件,抽出事实做出分析,并通过不断地假设、对话和论辩来验证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性,通过这样的训练帮助学生建立新的思维习惯,改造旧的思维模式。
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法学院的诊所式教育发展迅速[10]。无论从学生个人法律职业能力发展还是对提升法学教育的水平来看,诊所教育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了一个积极的学习环境,在这里学生既可以探讨法学理论,又可以亲自操练法律技能,同时诊所教育还可以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才能。此外,诊所教育把法学教育放到整个现实社会并和维护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有效地增强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水平,也为社会法律服务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因此,诊所教育的迅速发展被视为自案例教学法创立以来,美国法学教育的最重大的变革。

2.2.3 信息素养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全方位体现

信息素养对于法学教育来说,除了作为法学教育的方法论之外,从法学院的认证和课程设置到职业能力原则或标准的建立,再到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无处不体现信息素养的影响。
首先,美国的法学院要得到认证,必须能够开设教学课程以确保学生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并能够高效地参与法律职业[11]。对课程设置的要求也相当细致,美国律师协会第302条(课程标准)规定: 法学院应向学生提供的教育中包括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检索、解决问题等方面的教育以及其他能够有效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职业技能(professional skills)。全美法学院的大部分必修课程都差不多,除法律知识的学习外,每个法学院都会为学生提供法律信息检索技能训练课程。如耶鲁[12]、哈佛[13]和斯坦福大学法学院[14]分别针对一年级新生开设法律信息检索与写作(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课程;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高级法律信息检索(Advanced Legal Research)课程;以及针对法学不同研究方向学生开设专题文献检索课程,如耶鲁法学院开设的合同法专门法律信息检索(Specialized Legal Research in Corporate Law) 课程和哈佛法学院开设的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信息检索课程(Legal Research: International, Foreign, and Comparative)。此外,美国律师资格考试当中也会对应试者的法律分析能力进行重点考核,且申请者必须毕业于一所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而且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2.2.4 信息素养教育确立美国法学教育的全球领先地位

美国法学教育全球领先地位的确立和信息素养有着直接的关系。从方法论角度看,信息素养教育经历了两个阶段:“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前,基本采用单独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模式;20 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普遍采用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方法。目前,国内外信息素养教育研究者形成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新思维、新方法,都认为信息素养教育课程须与专业课程相整合”[15]。美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恰好在信息素养与学科发展交叉的合适时机,纳入了信息素养的元素,并将视为法学教育这台庞大的机器有效运转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信息素养教育在促使美国法学教育实现当时改革目标的同时,也确立了美国法学教育全球的引领地位。

3 信息素养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契机

3.1 信息素养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内在需要

关于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从大量的学者著述到中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的提出,人们在谈及改革思路时形成的共识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职业教育。“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因素日益增强, 成为法学教育的显著趋势”[16]。“当前国内的法学教育已经开始从理论教育模式向实践能力养成模整体转型”[17]。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也根据自己的条件和情况采取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如设立律师学院、组织模拟法庭、开展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庭审视频进课堂、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学生在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等等。
但是对这些改革措施进行深入的考察之后发现,信息素养教育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处于严重缺失的状态。国内外法学教育的目标说到底都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养成是一种技能训练,是通过学生在正确方法论引导下反复训练习得的。它不同于知识,“知识可以用讲课传授,技能只能从练习中学习,而讲课方法根本不能教授技能。因此,法学院必须提供给学生练习适用、归纳、评价法律及练习“超越”认知能力的机会。此外,学生需要的练习机会不是一次两次,而是无数次。学习技能需要不断的练习,直到一项技能达到自动化的程度”[18]。
信息素养教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的角色表明,法学教育改革或法律职业教育的根本是法律思维的训练,而法律思维受信息素养指导,并在法学领域对信息素养进行了发展。信息素养教育对于法律思维来说又像源和流的关系,离开了源就没有流的存在。

3.2 交叉学科、新技术、国际化加速了信息素养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渗透

进入21世纪,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发展迅速。作为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教育和实践的人士,除了需要学习和关注传统与法学领域密切相关的学科知识,如历史学、政治学、文学、哲学、经济学等等,还需要了解与法学交叉学科的发展,如统计学、社会学、计算机科学、神经科学等,用一种更加广阔的视野来学习和借鉴其有益于法学领域发展的多样方法。 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比如获取和利用法律信息资源的方法的大大改进、MOOC网络法律课堂的开设、多媒体在模拟法庭的生动运用,等等。
随着中国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法律职业面临很多挑战。首先,跨国经贸活动已成家常便饭,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大大提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也水涨船高。其次,中国这头“东方醒狮”要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享有一定的话语权,亟需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再次,中国“入世”承诺全面开放服务业,其中包括法律服务,目前已有很多欧美大型律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这对中国的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也构成很大的压力。
可以看出,无论从国内法学教育的内在发展,还是法学教育在全球大环境中所处的现状分析,都说明了信息素养教育对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都是一个契机。

4 信息素养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定位及实施

4.1 把信息素养教育融入整个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对案例的研习来掌握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最终养成法律思维,它是实现职业教育目标的关键。美国的实践证明,法律思维的培养和信息素养教育密不可分,法律分析的相关技能是建立在对信息的查找、评价和利用技能基础之上的,离开了信息能力,法律分析就无从谈起。因此,要达到理想的案例教学效果,必须将信息素养教育融入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

4.2 将信息素养教育纳入法学院校必修课程

高校信息素养教育有多种方式,如新生入馆培训、专题讲座、数据库利用培训、文献检索课等,其中能够系统、深入开展信息素养教育的要属文献检索课。“法律信息检索课程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学教育所需要培养的技能训练”[19],“信息素养和文献检索一脉相承,重心仍然是摸清人的认知基础,培养面向信息的批判性思维;对信息进行有效识别、获取、评估及应用都是批判性思维的最好体现”[6]。目前在法学院设立文献或信息检索课的大学图书馆只有8家,其中五大政法院校图书馆占4家,其余4家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厦门大学图书馆法学分馆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图书馆,近90% 的大学法学院系的法律检索课尚属空白,且除厦门大学以外的法律检索课大都为选修课[20]。在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转型的关键阶段,法学院文献检索课的开设情况亟需改善,应尽快将其纳入法学院校必修课。

4.3 多头联合共同推动法学教育中信息素养的培育

信息素养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信息素养的培育应该置于法学领域乃至整个法学领域相关的大环境中来考虑。“构建未来的法律信息生态系统(legal information ecosystem)应该像建筑师一样工作,学习其对涉及复杂系统时所体现出来的协同与合作”[21]。信息素养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落实也是一个复杂的工程,要靠法学教育工作者、研究者、法律职业者、图书馆员、技术人员、信息出版商以及法学院的行政人员和学生等所有与法律信息相关的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比如通过在案例教学中提高法学院学生的信息素养,需要由法学院教师或者一线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到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图书馆馆员、技术人员以及出版商可以在了解学生课堂的具体需求之后,有针对性地提供信息、开发相关的技术支持以及开展相关的技能培训。任何一环衔接不好,都会影响信息素养在法学教育中的总体培育效果。

4.4 结合法学教育特点合理设置信息素养课程

在法学教育中开展信息素养一定要结合其特点合理设置课程,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技术以及教学效果评估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教学内容突出法律实践技能和分析。目前针对信息素养教育的文献检索课程主要是一种通识教育。所谓通识指具有普遍意义、各学科通用的知识,通识教育的内容是各类不同专业的学生都要学习的。法学院的法律信息检索与法学方法课程教学应在做好通识教育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与法学学科特点和职业教育改革目标的结合,突出对实践技能和法律分析方面的训练。
其次,教学方法强调学生参与和互动。信息素养教育是一种技能培养,在法学教育中的信息素养教育更是对学生逻辑思维的反复训练,使其达到像律师一样思考的目的。在这个课堂上,学生应该是主角,应积极参与、讨论、对话和互动。另外,既然是能力训练课堂,学生人数以20-30人为宜,小班授课才能保证教师兼顾到每一个学生的情况。
再次,教学技术的适时和灵活运用。技术在教学中的恰当运用可以把枯燥变得生动,把复杂变得简单,把不可能变成可能。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始终保持一种年轻好奇的心,愿意拥抱新技术,并根据学生的需求将其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在利用新技术时,要做到保证教学目标驱动技术应用,而不是相反。……技术是一种工具,而且像其他工具一样,是用来某个解决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的。要理解技术是怎样辅助教学的,同时也要了解它的缺陷”[22]。
最后,教学效果的评估。信息素养教育纳入法学院必修课之后,除上述几点,还涉及到教学效果评估。教学效果的评估可以看作教学过程的延伸和教学质量的反馈,为进一步改进教学内容、方法提供重要的参考。目前除参照美国同仁的做法之外,还可以参照国内外其他行业的技能评估方法,列出法学教育迫切需要的关键技能,制定相应的法律技能评估指标。

5 结语

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目标、案例及诊所教学的模式,与信息素养所包含的核心技能要素和方法论高度契合,并相互促进和补充。基于此,美国法学界在几次法学教育改革的节点上,大胆吸收了信息素养的精华,在推动美国法学教育改革成功的同时,也为其长足发展注入了正能量。美国法学教育走过的路和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挑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希望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能结合法学教育的自身特点,立足全球大背景,借鉴美国的做法,从理念到措施逐步引入信息素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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